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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受灾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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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地税发〔2006〕154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今年以来,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连续袭击我省,给全省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扶持帮助受灾纳税人进行灾后重建,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税法规定认真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帮助受灾纳税人度过难关,现将有关针对受灾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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