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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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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人劳保专[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馆,省直有关厅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档案专业初级资格评审条件(暂行)》、《海南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海南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和《海南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及其附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档案局办公室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五年以上;
  5.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十五年,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八年以上。
  6.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二、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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