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馆,省直有关厅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档案专业初级资格评审条件(暂行)》、《海南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海南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和《海南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及其附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档案局办公室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 海南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五年以上; 5.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十五年,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八年以上。 6.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二、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