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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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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6〕46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到2006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目标,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扩大农民受益覆盖面,逐步解决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大病统筹,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规范运行,不断完善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参合人:是指居住在鞍山市辖区内,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参合农民以年度为单位参加,由村委会统一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手续,中途不退、不补。
  2.参合人的权力:
  (1)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保健补偿;
  (2)有权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有权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可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
  3.参合人的义务:
  (1)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2)按时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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