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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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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6-14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德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德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章  征收
  第三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高于上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核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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