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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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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襄樊政发[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06-14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向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双困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市区双困家庭申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廉租住房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双困家庭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建设、规划、城管、国土资源、价格、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直接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保障面积标准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的对象一般应当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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