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朝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特困居民医疗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是为缓解城市特困居民医疗难问题,由政府出资对其进行适当救助的救济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坚持量力而行、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出资、民政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模式实施。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划拨、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