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在晋承揽施工的企业、省外注册在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具有本省或外省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