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地方税务、民政局,市、区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完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民政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完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 (一)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本市各级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