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劳社[2006]189号
【发布日期】 2006-06-20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地方税务、民政局,市、区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完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民政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一、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完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
  (一)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本市各级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编制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