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确保嘉兴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浙江省开放型区域创新副中心 (一)加快研发机构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组建研发机构。做大做强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自主开发能力的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创造条件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 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嘉兴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在土地等资源方面给予优先供应。对新建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嘉兴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以内的适当资助。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家和境外地区创办独立研发机构,对创办成功的企业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一次性给予我市投资企业1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以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嘉兴中心、嘉兴学院、中电集团第三十六研究所和市农科院等为主体,共建一批“开放、流动、协作、共享”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使我市若干优势领域的实验试验条件和创新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专项补助。 (三)大力推进科技孵化器建设。积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机制市场化的科技孵化器,形成合理分工、有序竞争的全市科技孵化器发展格局,使我市成为全省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之一。建立健全以科技成果转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和科技创业人才开发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孵化器考核体系。对于创办初期的科技孵化器,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运作经费予以支持。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完善科技孵化器功能。建立面向创业对象的孵化器服务体系,制定入孵标准和优惠政策,规范孵化器运作。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定期限内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四)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壮大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机制,为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经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专项补助。 (五)大力推进科技城建设。将科技城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参照享受高新园区政策;科技城内企业,给予科技孵化企业政策优惠;重点扶持入住科技城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入住科研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合作项目,科技计划给予重点、优先安排。 (六)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和规范技术评估、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科技信息等各类科技中介组织,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培育发展一批具有较强服务功能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使其成为技术市场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与服务平台。对于新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和服务等科技中介机构,报经批准给予相应的税收扶持。 二、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资机制 (七)保障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