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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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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6-19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2006年度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庆元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难人员医疗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民政、财政、卫生、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和各乡(镇)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做好全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  困难人员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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