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2006年度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庆元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难人员医疗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民政、财政、卫生、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和各乡(镇)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做好全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 困难人员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