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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游艇俱乐部项目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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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发改外资〔2006〕451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游艇俱乐部项目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委)、海事局(处)、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环保局、旅游局、体育局,省有关单位:
  随着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当前游艇经济已经初显端倪,成为休闲产业的新兴内容。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游艇经济是“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水上旅游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城市品位,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游艇俱乐部项目建设,涉及规划、交通、环保、水域、岸线等诸多方面。为加强对游艇俱乐部项目建设和营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游艇经济适度、有序、健康发展,特制订《浙江省游艇俱乐部项目发展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改委、省交通厅、浙江海事局、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局、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体育局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浙江省游艇俱乐部项目发展指导意见
 
  (一) 适度发展游艇经济是“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水上旅游业及体育产业的发展,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城市品位,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二) 为加强对我省游艇俱乐部项目(以下简称游艇项目)建设和营运的管理,促进游艇经济适度、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 本意见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拥有一定使用水域和设施,为会员提供游艇运动、休闲、商务服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组织。
  游艇项目是指俱乐部营运所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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