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庆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以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直企业内部实行关联交易价格的物业收费管理,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实行分等收费。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等级分类标准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等级的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住宅物业分等标准一并公布。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