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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就发〔2006〕86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推动就业工作的城乡统筹,现将《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就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照《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申请求职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免费核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建立《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以下简称《转移就业档案》)。
  二、对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关于贯彻<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8号)规定办理了求职登记或招聘备案手续,领取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就业手册》,建立了《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流动就业档案》(以下简称《个人流动就业档案》)的农村劳动力,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于2006年8月31日前组织开展重新登记工作。
  经重新登记符合求职登记条件的,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换发《转移就业证》,重新建立《转移就业档案》,原《个人流动档案》的材料分类并入《转移就业档案》。未进行重新登记或已不符合求职登记条件的农村劳动力不纳入转移就业管理范围。
  2006年8月31日后,《求职证》、《就业手册》、《个人流动档案》停止使用,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回并注销。
  三、工作要求
  ㈠ 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转移就业管理办法》涉及群体广、工作内容多,影响深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给予充分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能够稳妥、有序推进。
  ㈡ 完善管理机制,充实基层管理服务力量
  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及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建设,根据地区农村劳动力规模和实际工作量合理配备工作力量,重点强化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㈢ 扩大宣传,加强引导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在执行过程中,各级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应耐心解答农村劳动力的疑问,解决其遇到的实际问题,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能够顺利运行。
  对《转移就业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失业保险)处联系。
  联系电话:6316792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推动城乡统筹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就业是指农村劳动力进入二、三产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社会经济活动。
  凡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劳动或无业,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均可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后应进行转移就业登记,纳入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制订本地区转移就业政策;监督、检查转移就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指导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转移就业服务等。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主要负责为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和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开展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指导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落实市、区县、乡镇政府的政策措施等。
  村级就业服务组织主要负责本行政村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动态跟踪管理;协助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手续;组织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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