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集团公司,中央、省外驻滇及各类用人单位: 现将《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用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登记,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录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是劳动用工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劳动用工登记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其他各类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第六条 劳动用工登记分为初次登记、劳动用工情况变化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安排的时限进行初次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进行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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