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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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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6-25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开发项目的综合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配套预存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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