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2日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