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6年度中卫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的通知 卫政发〔2006〕67号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主席令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号)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度中卫城区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础价格的基础上,结合物价变化和拆迁补偿的实际行情,测算出2006年度中卫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各类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调整后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为:居住用房3.5元/月·㎡,办公用房4.5元/月·㎡,生产或营业用房10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