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16号)和市金融办等8个单位《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穗金融(2006)6号),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积极推动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广州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广州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