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新余市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帮助解决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享受本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残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