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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投标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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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财会[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6-2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投标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省直各国有控股集团:
  为规范我省审计业务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投标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投标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审计业务招投标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招标单位以及事务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四条 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
  (二)开标;
  (三)评标;
  (四)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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