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台市政府公共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东台市政府公共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东台市政府公共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公共工程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投资效益和政府办事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 第三条 政府公共工程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领导负责制,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建设。 第四条 政府公共工程项目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执行年度资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 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政府公共工程项目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公共工程项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申请立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立项申请的受理和年度计划的批复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年度事业发展的需求及财政资金供给能力,在初步筛选的基础上,于每年的10月下旬向市发改委集中申报本部门下一年度政府公共工程项目汇总计划,具体包括: (一)汇总立项申请报告; (二)单项工程项目建议书; (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四)资金来源构成;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资料。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概算总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行限期评审制度。市发改委在每年的11月初牵头召集、财政部门配合,就建设单位编报的可行性报告、 初步设计,组织由市监察、审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建设单位、造价咨询、设计等单位组成的技术经济评审小组进行集中评审。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