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100601)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6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乡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参加,集体扶持,政府补贴,以住院医疗保险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一)已参加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成建制农转非居民)及其子女; (二)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成员;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城乡居民中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地方财政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统筹基金的筹集和 |
失效日期:201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