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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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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6〕186号
【发布日期】 2006-06-2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6〕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投资和我市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实现“两个力争”和“一个突破”的“十一五”规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投资和产业导向

  1、积极鼓励投资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烟草、机械、钢铁、铜、建材、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电力、煤炭、旅游和医药化工、电子信息、物流等“10+3”产业,并重点向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
  2、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吸引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龙岩设立总部和分部,并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引进关联性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龙头企业,引导投资产业配套项目、产业链空白点项目;积极引进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3、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福建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59号)等规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三、优惠工业用地

  5、优惠提供工业用地。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市、县两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实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保障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均可享受《关于在龙岩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优惠转让价格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4)396号)同等的地价优惠。
  6、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中按不少于20%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补贴工业项目用地,调节降低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
  7、推行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内根据业主需要而确定,出让金按确定的出让年限缴纳。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
  8、在本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投资的,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产值和税收预期等情况确定供地面积、价格;也可预缴土地转让费,在企业税收减免期满后,根据该企业用地每亩实现的产值、税收确定土地转让价格。
  9、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土地价格予以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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