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政府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执罚机关)。 第三条 各级执收单位、执罚机关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稽查。 发改委(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稽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政府非税收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以及收支管理等稽查工作。 第五条 稽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