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5日 商丘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