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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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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梧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房产测绘业务,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房产测绘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技术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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