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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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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日期】 2006-06-07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2006年)
(《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汤爱军
二○○六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对各族公民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全市民族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三条 市属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要加大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宣传力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设民族理论政策基本知识课程,坚持做到有关教育内容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我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的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持整村推进和扶贫开发,培育和发展特色农牧业。把扶持少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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