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农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村民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和责任,成年村民有参加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防火工作,其职责包括: ㈠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 ㈡在冬、春和农业收获季节,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 ㈢定期听取消防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