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6-08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农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村民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和责任,成年村民有参加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防火工作,其职责包括:
  ㈠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
  ㈡在冬、春和农业收获季节,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
  ㈢定期听取消防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