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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田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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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玉政[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7-06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田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玉田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七月六日

 

玉田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入实施,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唐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细则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主管我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六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五保供养待遇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的复印件。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由村民委员会提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七天,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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