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的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改革以来,各单位都十分重视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绝大部分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都能够按规定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手续,但有个别单位至今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未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缴费行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