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漳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漳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求报告》(漳价[2006]费13号)收悉。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根据国家商务部等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及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为有利于该项工作的开展,规范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你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活动,必须取得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企业法人资格;有一定规模的固定交易场所(交易场所应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大厅和客户休息区),能够为旧机动车中介机构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并能为客户提供办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车辆过户、上牌等手续。 二、旧机动车交易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收取交易服务费,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分为汽车和摩托车两类,汽车类按车辆使用年限和车辆交易时的市场新车价格为依据,采取分类、分档次、按年折扣的定额收费方法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摩托车类采用定额计费的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交易市场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批复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买卖双方共同付费。 四、开展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2年。期满后,应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 2006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