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许昌市网吧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许昌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亚 2006年7月1日 许昌市网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进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以下统称网吧)。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网吧的监督管理坚持合理规划、总量控制、从严管理、规范秩序的原则,鼓励网吧向规模化和连锁经营方向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网吧管理的组织领导。文化、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公安派出所、文化工作站,对农村网络文化市场实施综合监管。 网吧管理所需的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宣传培训、举报奖励、计算机网络监管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联络和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本办法,制定网吧日常检查频度标准,建立网吧日常管理档案和现场检查记录制度,并对依法设立的网吧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经营非网络游戏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证照经营等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吧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以及年审换证工作,落实计算机监管措施,依法对网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义务监督员队伍,组建行业协会,逐步推行连锁经营。市文化行政部门做好对全市网吧市场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具体负责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的网吧经营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门及其消防机构负责对网吧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定期对网吧经营场所的网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对网吧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网吧经营场所,按法定程序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证照经营等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网吧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网吧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证照经营活动。一是对所有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都市村庄、广大乡村以及位置比较隐蔽的“黑网吧”,依法进行查处取缔。二是对文化、公安等部门建议取缔的无证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以及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规网吧,依法予以取缔,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文化、公安等部门。协助文化、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网吧违规经营活动。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学校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向学生开放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保障学生安全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