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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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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07-0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筹建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一日


新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效帮助患大病的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基本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途径,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市低保户和贫困城市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救助工作稳步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城市居民(含各乡镇非农业人口,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2、因从事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害而形成医疗费用的;
  3、因自我伤害而形成医疗费用的;
  4、因他人伤害或因医疗、交通等事故形成医疗费用可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追缴的。
  三、救助范围
  (一)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其家庭成员患有以下大病、重病(29种)的予以救助:
  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手术、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高血压三期、心衰、严重心率失常需手术或安装起博器、主动脉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肌营养不良症、原发性肺动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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