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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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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0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物业办及各物业企业:
  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解决困扰我市物业管理中的一些矛盾,完善我市的物业管理制度,经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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