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市级国家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采购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负责审议政府采购政策和重要制度。 第五条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实施性办法,并指导实施;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上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拟定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负责批复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 (三)负责审批政府采购执行模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四)负责对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五)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的核准和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六)负责公告(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信息; (七)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监管; (八)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九)负责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配合市招管办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十)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监督职责。 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协调、指导、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订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办法、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市招标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上执行相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配合财政部门建设和监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四)配合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协调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