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应急联动服务系统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工作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应急联动服务系统由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各联动单位值班室、应急服务分队组成。以市公安局110警务系统为依托成立市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有关日常服务和效能投诉事项。 第三条 应急联动服务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满意为最高目标,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履行对外公布的服务范围内事项的救助抢险、日常服务、效能投诉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具有最高指挥调度权,在受理群众电话后,有权对联动单位应急分队直接指挥,有权将有关情况通报至有管辖权的联动单位,有权对联动单位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应急联动服务系统各部门应当建立与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相衔接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服务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确保应急联动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协调运行。 第七条 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和各联动单位接受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电话时应当做到: (一)态度和蔼、用语文明。 (二)响铃三声必须接听电话,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这里是许昌市应急联动110,我是××号值机员,请讲。”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情绪紧张,要设法缓解其情绪。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理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九条 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应当及时下达出警指令,联动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救助时间,影响案(事)件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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