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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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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根据《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市区医疗救助工作实际情况,拟订了《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特制定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标准如下:
  一、患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按照个人负担基本医疗总费用的70%给予救助,但一次住院医疗救助不超过2000元,全年累计住院医疗救助不超过5000元。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治疗,按照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的70%救助,全年累计住院医疗救助不超过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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