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一日 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土地、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民政、公安、文化、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及拆迁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和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状况; (三)拆迁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四)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