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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民办小学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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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6]162号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民办小学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平、河西、南开、河东、河北、红桥、北辰区物价局:
  为保证2006年小学招生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通知》(津政发[2006]49号)规定,现将我市部分原改制学校依法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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