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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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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道府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 现将《道真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道真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资产;
  (三)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资产;
  (五)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有效评估和规范处置,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同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事业单位实物资产相关费用标准;
  (四)负责资产配置、购置、处置、产权变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及监管、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等工作;
  (六)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九)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十)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具体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三)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资产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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