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