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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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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发布日期】 2006-06-27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  《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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