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音乐院校乐器租赁费的复函 市教委: 你委《关于天津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收取乐器租赁费的函》(津教委财[2006]28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现将音乐院校乐器租赁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音乐专业院校向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学生,可以收取乐器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专业课程安排之内应提供的乐器不得收费。 二、乐器租赁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