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6-27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发〔2006〕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乡镇政务公开,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旨在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乡镇政务公开既包括本级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也包括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设在乡镇的基层所院校中心的政务、事务公开。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
  政务公开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乡镇机关效能建设紧密结合,做到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规范,监督机制健全,群众满意。
  第四条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完善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