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保障,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村务公开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村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 (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村内“一事一议”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三)国家对农民的各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四)宅基地的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情况; (六)农村低保、五保、优抚、救灾救济款物、“两免一补”的发放落实情况; (七)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落实方案; (八)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九)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情况; (十)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