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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06]947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6]94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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