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6]94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