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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棋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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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哈密地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哈市府办发〔2006〕163号
【发布日期】 2006-06-28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棋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市府办发〔2006〕163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棋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哈密市棋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棋牌娱乐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密市范围内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或兼营的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棋牌活动应当有助于开发智力、陶冶情操、促进交往、丰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禁止赌博活动。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场所安全、健康、文明,不得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禁止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哈密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发展状况对棋牌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各级文化体育、公安、工商、消防、卫生、环保、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与沟通,实行违法违规相互告知制度,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问题,及时告知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切实形成棋牌娱乐场所的管理合力。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棋牌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棋牌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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