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2005年12月29日颁布的《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91号省政府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市中、文华、金华三个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控制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的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在市中、文华、金华三个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按每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