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浦江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二条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三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