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事业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日 垫江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垫江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办法。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席团)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席团)审议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县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严格实行决策议决、决策公开、决策评审、决策听证、决策反馈、决策评估、决策追责制度,加强决策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政府重大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县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县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1、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 2、影响财政性资金一次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减免政策; 3、500万元以上的政府一次性(不含国债和向上级借款)举债。 (四)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六)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作为重大决策事项、适用重大决策程序,应由承办单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府办主任审核,或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 第六条 县长(政府行政首长)和县政府分管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