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收回、收购、置换、统一征收等方式储存和管理土地。 第四条 土地储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行政府专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或储备土地。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 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二)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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